中国铁道博物馆章程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名称为中国铁道博物馆。英文名称为:China Railway Museum。
  第二条本单位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
  第三条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885万元。
  第四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半岛网页版 。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单位的宗旨:收藏展示铁路文物、促进铁路科技现代化。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铁路文物和资料调查,征集、保管与复制,铁路科技展览会组织,展览模型制作。
  具体包括:
  (一)文物收藏。依法收藏全国与铁路有关的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作为藏品。使用一切科学手段保存藏品的完整形态和物质特性,对藏品进行信息化管理。
  (二)陈列展览。充分利用藏品资源,不断完善基本陈列,组织和引进各类专题展览,并利用各种媒介与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喜闻乐见的博物馆陈列。
  (三)展会工作。举办各种展览会、博览会,发展会展经济。
  (四)学术研究。进行相关的学术研究,发掘与探索铁路文物蕴涵的历史文化信息,加深对历史文化的认识。
  (五)学术交流。进行博物馆与相关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综合研究;培养博物馆所需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综合性管理干部。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保持学术和人才的先进性。
  (六)社会服务。开展以收藏咨询、文物鉴定、专题讲座、学术报告、教学辅导和编印图书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文化教育服务,发展博物馆之友和志愿者队伍,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七)文化项目开发。依托博物馆资源开展文化旅游项目和文化产业开发项目,开发与利用各类相关文化产品,宣传和推广博物馆文化,努力保持和延伸博物馆在公众生活中的关注度和影响力。
  (八)设计研究。重点开展博物馆基本陈列展览的形式设计和内容设计工作及相关领域的研究。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馆党政联席会。
  第八条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决定,推进本单位的改革、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三)领导博物馆各项业务工作及行政管理工作的进行。提出本单位空间环境、场馆设施、运行设备的建设、提升、改造和调整意见,提出安全保卫、征集保护、陈列展览、宣传出版、学术研究、社会教育方向性的指导意见。
  (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研究制定人事改革方案。按照人才培养计划,组织落实人才队伍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
  (五)研究本单位的经费预算、重大经费支出、重大基建项目。
  (六)领导本单位党支部、工会、共青团等;采取切实措施,逐步改善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七)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扩展经营服务渠道,多方发挥社会力量筹集办馆资金。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上级单位任命。
  第十条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一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单位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代行单位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等权利和义务。
  (二)对国家授权的文物及其他固定资产行使经营管理,履行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保值增值和依法处置的职责。
  (三)主持单位日常工作,实施任期业务计划。
  (四)组织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和馆长办公会决议,有效开展业务活动。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五)开拓外部联系,组织社会交往和涉外活动。
  第四章藏品管理与研究
  第十二条本单位全部藏品都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一切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
  第十三条本单位的藏品征集应立足于大型现代化博物馆的要求。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藏品征集,首先是补缺,其次是在条件允许下,不怕重复,有计划地逐步使某些具有时代、地域特点的文物形成体系和特藏。
  第十四条本单位必须对被征集的文物进行科学鉴定,包括其来源、流传经过、时代、价值等,按不同价值和级别,提出不同要求。
  第十五条本单位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和查用方便。
  第十六条本单位对入藏的藏品,应按价值和质地的不同分类建库,并对库房的建筑和设备提出不同保管要求。新入库的藏品必须事先经文物保护部门采取各种技术性的保护处理。藏品在每年规定时间,按库进行一次账、物、卡的校对工作,并准确统计上报。
  第十七条本单位文物部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和修复文物,要将库藏重要文物列为主要的研究课题和日常工作。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积极承担上级单位和兄弟馆委托的业务。
  第十八条在利用藏品时,应以文物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十九条文物复制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保证文物原件的绝对安全,不得损坏、污染文物。文物复制品要有复制标识,未经鉴定的文物不得复制。